6月18日上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某苑等20人运输、制造*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某苑与被告人彭某系小学同学,彭某因*博向*某苑借高利贷未还,*某苑便与彭某商量到外省制*搞钱。在彭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刘某联系了被告人陈某薄物色制*场所,并选中了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金水村梨子冲的金石铜矿工棚作为制*场地用于制造氯胺酮。随后,被告人卢某平等人相继加入到制造、运输*品活动中。自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某苑等20人制造、运输氯胺酮粉末及固液混合物共计余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某苑等人违反*品管理法规,运输、制造*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制造*品罪。被告人卢某平等人违反*品管理法规,制造*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品罪。在共同运输、制造*品犯罪中,*某苑、彭某、刘某、陈某薄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运输、制造*品数量巨大;在共同制造*品犯罪中,卢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制造*品数量巨大,一审5人均判处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5人被处死缓、3人被处无期、7人被处三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来源
邵阳新闻网
记者
晏彬彬通讯员
周盖雄李丹枝陈凌云
编辑
李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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