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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人民*府
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稳定全县水稻种植面积,确保粮食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对于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基本农田,由所属村集体收回并负责落实复耕。
二、严格执行种粮补贴*策。各乡镇场对弃耕抛荒的,一律取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鼓励承包经营耕地的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耕地。
四、各乡镇场要积极组织村民充分利用旱土以及高岸田、天水田等耕地种植玉米、旱杂粮。
五、各乡镇场对尚未种植农作物的耕地,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恢复耕种。对全年抛荒者,一律停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邵阳县人民*府
年4月27日
邵阳县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耕作管理坚决制止耕地
抛荒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耕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长效机制,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产出率,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及财*部农业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棉、油、菜、果、药、烟、渔等农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除外)的水田和旱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抛荒,是指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耕地承包者或经营者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耕地没有种植作物的弃耕行为。耕地全年没有种植作物的属全年性抛荒;自然条件一年内适宜种植两季作物只种植一季,或者适宜种植两季以上农作物的只种植一季或两季农作物的,属季节性抛荒。
第四条全县行*区域内所有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府、场管委负责辖区内耕地耕作的管理,县农业行*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府、场管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府、场管委要依照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耕地行使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权利。农业行*主管部门负责对耕地使用的养护监督管理、中低产田土改造以及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评价、新开耕地质量评定及后续培肥监管,为耕地耕作者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县委、县*府把耕地耕作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耕地耕作管理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耕地耕作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乡镇场*委、乡镇人民*府、场管委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驻村干部和村干部为具体责任人。每年度7月底止,凡辖区内出现水田连片抛荒3亩以上,或零星抛荒耕地20亩以上的村,对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给予*纪*纪处分;凡辖区内出现水田连片抛荒5亩以上,或零星抛荒耕地亩以上的乡镇场,对乡镇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纪*纪处分。
第八条耕地经营承包者须严格履行土地经营承包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凡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土地发包方要责令其保质保量恢复耕地,并视情况进行处理。坚决禁止只用地不养地的掠夺式经营行为,坚决禁止弃耕抛荒。
第九条完善耕地耕作管理机制,切实搞好土地流转。村、组对土地经营承包方要加强履约管理,实行耕地流转制度。凡无力耕作或举家外出务工的经营承包者,必须采取转包、代耕、租赁、托管、入股等方法进行土地流转,搞好耕地耕作。凡弃耕地抛荒2年以上者,立即中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发包方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
第十条认真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等惠农*策,严格按照“谁耕种谁受惠、不耕地不受惠”的原则,由土地发包方将相关补贴发放给耕种者。
第十一条各乡镇场*委、乡镇人民*府、场管委负责制止耕地抛荒行为,县农业行*主管部门加强耕地地力建设、生态建设和地力监测,并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财*、电力、*法、纪委监委、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耕地耕作管理。
第十二条县人民*府将耕地耕作管理经费纳入财*预算,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适量资金,由农业行*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提高耕地质量和加强耕地耕作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邵阳县人民*府
年4月2日
有关法律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
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先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邵阳县有田的老乡们
不要弃耕抛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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